女友求死 男子竟还真的动手了 终以故意杀人罪获刑10年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女友一心求死,他及时发现准备送医救治,半路上又经不住“恳求”,帮助买药买刀还亲自动手。近日,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男子以故意杀人罪获刑10年。
送医抢救半路又买刀
南沙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12月12日中午14时许,黄某在其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某村的住所发现其女朋友袁某因无法偿还公司款项而开煤气瓶自杀,遂驾驶轿车送袁某到医院救治。途中,黄某应袁某的请求,没有将其送往医院,而是先购买药物给袁某服用,后购买水果刀、水桶、手套等工具提供给被害人自杀。
同日21时许,黄某驾驶轿车载袁某到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南沙体育馆附近,持水果刀在袁某的左手手腕割了一刀。次日凌晨2时许,黄某驾驶轿车载袁某到万顷沙镇三民桥底附近,又在袁某的左手手腕割了一刀,并用衣服捂住袁某的嘴巴和鼻子。同日凌晨3时许,黄某将袁某送往医院抢救并报警处理。公安人员到场后将黄某带至派出所询问。经鉴定,袁某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割腕造成桡动、静脉离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在庭审中能如实交代犯罪经过,依法可从轻处罚。于是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上诉求轻判法院不认可
一审判决后,黄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其辩护人认为,袁某求死意愿强烈、坚定,为不连累他人留有遗书和录音,做了周密和充分准备,在实施自杀不成功后强烈要求黄某帮助其达到死亡目的,提出多种自杀方法催促黄某去实施,黄某只是帮助其自杀,主观过错较小。黄某仅仅是帮助被害人实施自杀行为,罪行较轻,请求改判黄某3到10年有期徒刑。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虽然袁某案发前因欠债有自杀及请求黄某协助的行为,但是,黄某作为心智成熟且有社会经验的成年人,应当明知欠债不会危及生命,当被害人在其住处自杀且一时不听劝阻时,其不仅没有继续耐心开解和尽力劝阻,也没有积极寻求被害人亲属或社会机构的协助,反而驾车将被害人带到无助的环境,积极购买工具并亲自动手,还变换方式接二连三地追求完成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可见其面对被害人自杀不仅没有恻隐挽救之心,而且漠视生命价值积极实施杀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因此,其故意杀人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
另外,本案虽然是黄某主动报警,但公安机关前两次问话时其均称是被害人自杀并故意隐瞒了自己动手杀害被害人的行为,随后在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犯罪线索并将其控制的情况下,其才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因此,其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于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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