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内障手术费用纳入医保 不设起付标准,白内障手术人工晶体材料费最高报销1800元/个

信息时报 2019-05-08 08:41

信息时报讯(记者 黄艳)参保人因患眼白内障,在定点医疗机构行白内障手术所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指定手术单病种范围。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医保局获悉,《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眼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指定手术单病种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根据该意见稿,参保人员进行白内障手术发生的人工晶体材料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最高限额标准为1800元/个。

进行白内障手术不设起付标准

意见稿称,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患眼白内障,在具备条件的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行眼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统称白内障手术)所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指定手术单病种范围。

据介绍,参保人员进行白内障手术发生的人工晶体材料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最高限额标准为1800元/个。参保人员实际发生的人工晶体材料费用低于最高限额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此外,参保人员进行白内障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各险种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相应比例支付。属于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参保病人按比例先自付的费用标准调整为零。

政策于7月1日起施行

意见稿表示,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并经本人或其家属签名确认的超过人工晶体材料限额标准费用、超过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的费用(以下统称超标准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承担;未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名确认的超标准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白内障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参保人员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账,每月汇总后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怎么办?对此,意见稿规定,参保人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白内障手术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符合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管理规定的,人工晶体材料费用按限额标准给予核报,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核报;人工晶体材料费用以外的其他基本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此外,符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意见稿称,通知拟于201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5月14日前,市民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请勿致电)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信地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邮编:510600

电子邮箱: gzyb31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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