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水不力 番禺一副区长被问责不报或上报问题不及时、巡河频次不达标,大山西涌四名河长被点名

南方都市报 2019-05-08 08:23

[摘要]不报或上报问题不及时、巡河频次不达标,大山西涌四名河长被点名

大山西涌主要污染源为上游暗渠污水和沿线生活污水。

受访者供图

南都讯记者刘军实习生韩晓娟通讯员史河监南都记者从广州市河长制办公室获悉,广州市番禺区大山西涌在水环境治理中四名河长因不履职不尽责分别被问责,其中包括番禺区一名副区长在内的区级河长。

番禺区大山西涌是广州市152条黑臭河涌之一,总长度约2.1公里。上游河涌已覆盖成暗渠,暗渠段房屋众多;下游为明涌,两侧主要为住宅小区;末端设有大山西水闸,最终汇入三枝香水道,河涌主要污染源为上游暗渠污水和沿线生活污水。据介绍,该涌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因前期勘察、设计不够深入,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复杂,施工后发现需要管线迁改,多次变更方案等主客观原因,拖延至2018年12月才基本完成。

据了解,广州市河长办每个月发布一期河长管理简报,对全市河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价,以督促各级河长认真履职。这次被问责的几名河长因巡河和履职方面两大问题被问责。

主要存在巡河和履职方面问题

2018年9月11日,市河长办作出《关于广州市番禺区大山西涌河涌河长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情况的报告》,指出番禺区大山西涌水环境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两大问题:

巡河方面存在的问题:2018年1月1日至9月7日,区级河长谭某某和镇(街)级河长黄某某虽满足河长制工作规定的巡河要求,但区级河长谭某某一直没有上报过问题,镇(街)级河长黄某某仅上报了2个问题;村(居)级河长杜某某、赵某某没有按要求完成巡河任务,也没有上报过问题。同时,在“四个查清”提出后,区级、镇(街)级、村(居)级三级河长均存在“四个查清”工作未完成的情况。

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2018年8月4日,市河长办领导到番禺区大山西涌徒步巡河,发现大山西涌连通乳芳园、福泰园小区的污水管围堰施工进度缓慢;边上的垃圾站污水横流直排河涌,恶臭严重;上游溢流井的建设占据了河涌宽度的四分之三,严重影响行洪需要;上游蒸味美店旁的河段有生活污水直排河涌。8月9日,市河长办发函番禺区河长办,要求9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市河长办。9月11日,市河长办组织人员专门对上述问题进行复查,发现大山西涌连通乳芳园、福泰园小区的污水管围堰仍旧存在,上游溢流井已开始拆除,上游蒸味美店旁的河段仍有生活污水直排向河涌。

经市河长办复查后,番禺区河长办才向市河长办回复上述问题相关整改情况(落款日期为9月12日)。2018年11月9日,大山西涌村(居)级河长赵某某因履职不力被市河长办点名批评。

副区长谭某某未上报巡河情况

经核,谭某某作为番禺区大山西涌区级河长,履职期间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执行落实河长制工作要求未完全到位。根据《广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河长巡河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番禺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提醒函》《广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长巡河的通知》等文件,对区级河长巡河标准及“四个查清”作出明确规定,谭某某对工作职责及工作要求了解不全面,2018年1月1日至9月7日期间,虽满足河长制工作规定的巡河要求,但未按河长制工作要求上报问题和“四个查清”完成情况。二是履行责任区治水主体责任不力。根据广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广州市总河长令第1号》,市委办公厅《关于强化河长责任打赢黑臭水体剿灭战的意见》相关规定,区级河长是所辖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对责任区治水负主体责任,因此,谭某某对大山西涌水环境治理过程中发生逾期落实市河长办交办的治水整改事项、个别村居河长因履职不到位被点名批评等问题,应负相应领导责任。

大石街原党工委书记黄某某

上报问题不及时

经核,大石街原党工委书记黄某某作为番禺区原大山西涌镇(街)级河长,履职期间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执行落实河长制工作要求未完成到位。2018年1月1日至9月7日期间,黄某某虽满足河长制工作规定的巡河要求,但仅上报了2个问题,分别是2018年8月24日上报的“施工现场留下坑洞”以及9月3日上报的“发现人行道路没有沙井盖”。对市河长办2018年8月4日巡查大山西涌发现的问题,黄某某并未在巡河APP上录入,上报问题不及时、不完整及未按规定上报“四个查清”完成情况。二是未按规定督促村居级河长正确履职。

村(居)级河长未达到巡河频次要求

经核查,番禺区大石街富丽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村居级河长)赵某某作为番禺区大山西涌村(居)级河长,履职期间存在执行落实河长制工作要求不到位问题。2018年1月至8月,赵某某共巡河156次,未达到每日一巡的频次要求,也没有通过巡河APP上报问题以及“四个查清”完成情况。2018年11月9日,赵某某因履职不力被市河长办点名批评。

同时,番禺区大石街大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居级河长)杜某某作为番禺区大山西涌村(居)级河长,履职期间存在执行落实河长制工作要求不到位问题。2018年1月至8月,杜某某共巡河174次,未达到每日一巡的频次要求。针对杜某某巡河频次不达标的问题,番禺区大石街曾于2018年3月对其进行约谈。此后,杜某某虽加强了巡查频次,但是未通过巡河APP上报问题以及“四个查清”完成情况。

处理情况

对相关人员

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针对番禺区大山西涌水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广州市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工作意见》有关规定,番禺区决定对相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对谭某某的处理意见:谭某某未正确履行区级河长工作要求及责任区治水主体责任,情节较轻。3月21日,由番禺区委主要领导(区总河长)对副区长、大山西涌区级河长谭某某同志进行提醒谈话,向其通报大山西涌环境治理失职失责问题问责调查情况,并对其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水环境治理重大意义;二是作为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想方设法抓好整改落实;三是全力以赴推进河涌整治,按时保质达到国检要求;四是深刻吸取此次教训,正确对待组织监督。约谈结束后,区委主要领导带队实地检查大山西涌整治进度,并督促属地镇街正视当前存在问题,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问题整改。

对黄某某的处理意见:黄某某未正确履行镇(街)级河长工作要求,未按规定督促村(居)级河长正确履职。3月22日,由区河长办和区纪委监委联合对大石街原党工委书记、大山西涌原镇街级河长黄某某同志进行提醒谈话,向其通报大山西涌水环境治理失职失责问题问责调查情况,并对其提出三点要求:一是高度重视水环境治理工作;二是认真履行镇街级河长职责;三是督促做好村居级河长履职。

对赵某某、杜某某的处理意见:赵某某、杜某某未正确履行村(居)级河长工作要求,决定对两名同志予以诫勉处理。1月3日,大石街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对大石街富丽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村居级河长)赵某某同志进行诫勉谈话。3月25日,大石街党工委根据有关信访件核查情况及大山西涌水环境治理失职失责问责调查情况,决定对大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居级河长)杜某某同志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行为履职不到位及执行落实河长制工作要求不到位问题给予诫勉处理。3月27日,大石街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对杜某某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广州市河长办对个别河长履职较差的镇(街)、村(居)提出严厉批评,要求各相关区认真调查核实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河长履职情况,依照《广州市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工作意见》和《关于强化河长责任打赢黑臭水体剿灭战的意见》,加大督促在水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整改力度,及时监督提醒各级河长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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