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违规分包工资被拖欠,如何维权?

增城日报 2019-05-07 10:59

本报讯(记者李诗敏 通讯员陈若凡)近日,记者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了解到,在建筑工程领域中,个人违法承包建设工程引发的薪酬纠纷较为普遍,且是涉及社会关注点较多的案件。那么,劳动者与原始的承包商,即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在违法分包情况下,劳动者被拖欠报酬该如何维权呢?就此,记者采访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院陈若凡仲裁员,希望通过对案件的梳理,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普及相关劳动争议法律政策和分析维权思路。

事件回顾:

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某楼盘的建筑工程,并将该项工程中的泥水工作分包给总包工头吴某。小包工头李某于2014年9月由吴某招聘进入该工程从事墙抹灰工作。吴某与其约定工资按照工程量实做实量,由吴某以现金形式发放。李某的日常工作由吴某安排,工程原料由建筑公司提供。为能及时完成工程工作,李某招聘了陈某等人组成一个小班组,其招聘人员进入无需经吴某同意,李某与其招聘的陈某等人按不同工种约定薪酬标准,工作也是由李某进行安排。李某及其班组工作至2016年1月15日,吴某向李某及其班组人员预付一部分工资,但未结清相关工程款项,其后李某等人前往当地劳动所进行投诉,案件受理后,因吴某一直不出面,导致纠纷多次调解无果。随后,李某和陈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未结清的工资。那么,案件的焦点就在于李某和陈某与建筑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员释法:

关于李某与建筑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等隶属关系的实质特征。李某是由案外人吴某聘请进入内墙抹灰班组工作,日常工作由吴某的代班人员安排,工资是与吴某进行约定、结算及发放,申请人自行招用其他工人共同完成班组工作,并由其与班组人员约定工资标准。可见,李某受雇于吴某,并非建筑公司招用,其具体的工作安排及工资发放均由吴某负责。同时,李某为吴某完成的工作是以交付工程,而非以付出劳动为前提,李某所称的工资并非仅为自身的劳动报酬。李某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特征,故李某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陈某与李某或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了具有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本案中李某是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与其招用的工人陈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陈某与建筑公司也不具备人身隶属特征,劳动关系不成立。关于工资问题,劳动报酬是基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而产生,李某和陈某与该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李某和陈某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的建议:

劳动者在进入建设工程工作要注意:一要尽量通过正规的公共就业服务部门介绍就业。在就业前应对用人单位做全面细致地了解,主要了解用人单位的资质、信誉度等基本情况,这样做就能有效避免“恶意用工”行为的发生,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二要与合法的建设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有营业执照、固定办公场所等条件,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了工资保证金,一旦发生拖欠工资,可通过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快速解决。三要在工作中注重保存工资条、工作证、劳动合同等证据资料,既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避免发生争议后,因缺乏证据而被动受损。

当发生欠薪等劳动争议后,劳动者一是要及时向设立在镇街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二是向区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三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四是以追讨劳务报酬为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者即包工头。在仲裁和起诉阶段,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申请免费法律援助,由律师提供专业意见,以弥补自身法律知识不足的缺陷。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了法律援助咨询窗口,同时开辟农民工欠薪案件绿色通道,实现快裁快审快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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