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

番禺日报 2019-05-07 09:50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以下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吊销而这些驾驶证未收回,现公告作废。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根据(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第十项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每期将在《番禺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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