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运钞车劫案一主犯被核准死缓 该案曾震惊全国,主犯陈恂敏逃亡21年后在云南落网
制造虚假逃亡路线迷惑警方
陈恂敏生于1969年,广东阳山县人,大专文化,是番禺“运钞车大劫案”最后一名归案的主犯。法院查明,1995年10月,陈恂敏与同案人陈恩年、同案犯何某等5人(均已被执行死刑)商定抢劫原广东省番禺市某银行的解款车并从水路逃跑,由袁某荣负责联系船只,何某负责购买炸药、雷管、麻袋等,何某等5人持枪在番禺市某银行抢劫后,再到码头与陈恂敏、陈恩年会合。同年12月22日,何某等人携带从清远市建设银行盗取的五支“五四”式手枪及炸药、麻袋等在番禺某商场北排一号农业银行北郊储蓄所后门劫得粤A×××××解款车,致护送解款车的经警郭某当场中枪死亡、司机许某被击成轻伤。
随后,几人驾驶解款车至原广东省顺德市伦教镇乌洲渡口码头,与陈恂敏、陈恩年等人会合,将运钞车上大部分钱款搬上同案犯温某驾驶的“阳机397”号船沿江逃跑。陈恂敏则依计划驾驶解款车离开码头,后将车辆丢弃在伦教镇霞石工业管理区二横路,以制造从陆路逃离假象。
陈恂敏与其他同案犯会合后,交给曾某彬(已被判刑)部分赃款,并携带部分赃款与陈恩年化名潜逃。陈恂敏等人共抢得现金人民币1321万余元、港币210万余元、防暴枪10支、“五四”式手枪2支及各种银行票据、印章等一批。案发后,公安机关缴回赃款人民币1218万余元、港币206万余元及银行账单、公章等物,缴获“五四”式手枪7支、防暴枪3支及雷管、导火索、手枪、子弹、火雷管、弹夹等物。
东躲西藏逃亡21年后终落网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抓获除陈恂敏、陈恩年外的另外几名嫌疑人。2016年12月,陈恩年到派出所投案自首。陈恩年供述,逃离广州后他和陈恂敏逃到福州、西安、广西、海南、越南等地,最后躲在云南瑞丽。
2017年1月5日,公安人员根据陈恩年提供的线索在云南省瑞丽市团结建材市场10栋20号君艺装饰公司商铺门口抓获陈恂敏。陈恂敏供述,作案前他们还曾多次踩点、测试、排练、商议,确定抢劫番禺一间电器商场门口的银行运钞车。
事实上,陈恂敏还曾参与另外一宗抢劫命案。法院查明,1991年10月29日晚,同案犯何伟光(已被执行死刑)为抢劫,以租乘为由,诱骗被害人成某(殁年31岁)驾驶北京牌吉普车在清远市阳山县七拱镇接上陈恂敏和同案犯陈恩年、毛远勤(已被执行死刑)。行车途中,四人持铁锤、铁钻、锥子等物敲打、捅刺成某头部、胸部,致成某当场死亡。后何伟光等人弃车逃离。
法院裁定:
核准广州中院死缓判决
2018年10月,广州中院以犯抢劫罪判处陈恂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广东高院认为,陈恂敏结伙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汽车,致一人死亡;另结伙持枪和炸药抢劫银行解款车,抢劫数额特别巨大,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处罚。陈恂敏参与预谋,依分工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恂敏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未直接参与致死被害人郭某及在被害人成某被劫杀案中罪责稍次,故尚可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是裁定核准广州中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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