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喝乔迁酒后醉驾身亡宴请人要担责赔款近四万 律师: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等四种情况同饮者应担责

广州日报 2019-05-06 04:16

去年五一期间,一男子喝完朋友的乔迁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不幸发生车祸身亡。事故发生一年后,该案终于有了判决结果,白云区法院一审认定涉案友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受访法官提醒,无论是饮酒、劝酒还是请客喝酒都要适可而止,切莫乐极生悲摊上了事儿。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云法宣

事故:男子醉酒后骑摩托出事

2018年5月3日上午12时左右,阿庆到朋友阿秋家吃完午饭后,两人各自骑摩托车去白云区神山闲逛。但一直到当日晚上,阿庆家人都没有等到他回家。当日晚上7点多,阿庆的妻子接到交警通知,阿庆于当日下午2时许在白云区某路段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得知,阿庆事发时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为此阿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起诉:友人未尽劝阻义务应承责

面对阿庆的不幸身亡,其妻子及儿子都难以接受。他们认为,阿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将阿秋告上法院索赔。阿庆妻儿诉称,事发当日阿庆受阿秋邀请到其家中查看新房装修情况,并在阿秋家中喝酒。酒后,阿秋明知阿庆严重醉酒状态,但却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将醉酒的阿庆安全护送到家,也没有劝阻醉酒的阿庆不要驾车,结果导致阿庆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为此,阿秋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18813.8元。

判决:友人要承担5%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对醉酒人可能有人身损害危险之虞,相关人员应有适当的注意义务。本案中,阿庆已构成醉驾,而阿秋明知阿庆属于酒后驾车,仍与其一同驾驶各自的摩托车外出,且未将醉酒的阿庆安全送回家中,阿秋的行为对阿庆实施醉驾行为无疑起到积极作用。据此,认定阿秋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比例的认定问题。法院指出,对于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阿庆自身存在严重过错,而阿秋的行为系阿庆实施酒后驾驶行为的轻微因素。综上,酌定由阿秋承担5%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阿秋向阿庆家属支付37219元。

法官说法:

同饮酒者应尽注意义务

法官指出,同席醉酒导致他人人身损害,属因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简言之,同席饮酒的每个人均负有照顾本人及同席人,确保同席饮酒人不因饮酒致人身损害的义务。

律师提醒:

四种情况下同饮者担责

律师表示,如果出现以下情况,酒友应担责。

1.强迫性劝酒。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对于损害后果发生就要承担一定责任。

2.放纵饮酒。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发现饮酒后有不良后果,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导致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除非能证明自己确不知情。

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饮酒者出现不良反应后,酒友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不然,若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4.酒后驾车未劝阻。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一旦出事,酒友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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