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工”不易做 真“东家”不好找 法官:“网约工”存在劳动关系认定难等风险 劳动保障亟待规范

广州日报 2019-05-03 03:59

诚信建设万里行

网络订餐、网上叫车、网上找保洁……据统计,我国的“网约工”人数在2018年上半年就已达7000万人。然而,“网约工”也不易做,工作自由的背后,是劳动者所属不明确以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得不到完全保障的尴尬处境。去年,仅天河法院就受理了涉及美团、百度、三鼎等餐饮、家政、租车平台的“网约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77件。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钟晓丹

“网约工”依赖互联网而生,有别于传统的“公司+员工”工作模式,他们的工作愈加趋向自主独立,管理愈加趋向数字化、网络化。天河区人民法院受访法官指出,平台、第三方公司及“网约工”三方在权责关系、权利义务上仍然模糊不清,平台与第三方公司常相互推诿责任。

“网约工”自由灵活的工作模式反倒成了一把双刃剑,既有工作自主、时间处理灵活所带来的便利,也有松散的人事管理、难以固定的劳动数据所带来的劳动关系认定难、缺乏劳动保障的风险。

在“网约工”与平台或第三方公司的博弈中,后者往往占据绝对优势地位,他们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网约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自修自定、一方独大。“网约工”以低就业质量人群为主,为保生计只能选择同意。而独特的网络运作模式也加强了平台或第三方公司对登记情况、工作记录的控制掌握。

一旦发生纠纷,“网约工”的电子合同内容、劳动报酬支付记录、在岗记录等证据的固定、效力的认定等将难以考证,“网约工”举证维权非常困难。

受访法官指出,“网约工”与其他劳动者一样创造价值、承担风险,他们的合法权益理应被纳入法律得到保障。明确标准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及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和具体界限已经成了急需之事。

法官建议,加强监督管理,劳务派遣市场要规范。服务外包经营模式已成了平台用工的“标配”,劳务外包及劳务派遣市场绝不能成为法外之地,第三方服务外包公司必须受到有效监管。建立第三方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标准,加强平台对第三方公司的合法性及用工审查监管责任。

另外,建议组织研究、制定、推广统一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模板,提高“网约工”书面合同签订率;积极开展职业技能、职业规划等培训,引导“网约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提高“网约工”就业和保障水平。

案例一:接单司机很无奈员工身份遭怀疑

“平台安排工作我就干,每月领工资,我怎么就不是平台员工呢,这不是劳动关系是什么呢?”网约司机周某东很是无奈。2017年5月,周某东经人介绍入职广州某盈汽车租赁公司从事司机岗位。双方约定工资结算方式为200元一天,根据出车次数按月结算。去年4月,周某东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

事后,周某东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与广州市某盈汽车租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对此,广州某盈汽车租赁公司很是不服,“他只是我们的非全日制员工,平台有任务才找他,他既不需要打卡上班,又可以随时拒绝出车任务,出车费通过微信转账即可。对非全日制员工,有必要签合同买社保吗?”

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周某东与广州市某盈汽车租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广州某盈汽车租赁公司需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办法官指出,自由灵活本就是网约职业的特点,而且我国《劳动合同法》已有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者平均每日工作不能超过4小时,一周不能超过24小时,报酬结算周期不能超过15天。但案件中的“网约司机”,接的单既有开几小时车的,也有要连续开好几天车的,工作时间已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同时,他的报酬按月结算支付,也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

案例二:身后公司好几家真正“东家”是谁

刘某雷在广州为美团外卖平台提供送餐服务,他经由广州某华汽车租赁公司招聘,并在其某一站点进行固定范围外卖派送。2018年4月,刘某雷辞职并申请了劳动仲裁,他要求同时确认与广州某华汽车租赁公司、上海扎某斯信息科技公司及广州某邦人力资源公司共三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三家公司需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负连带责任。

对于谁才是他真正的“东家”,刘某雷自己也搞不清楚。他穿着由上海扎某斯信息科技公司开发维护的平台制服为外卖平台送餐,却经广州某华汽车租赁公司招聘,受其管理和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并由其发放工资,但同时他又由广州某邦人力资源公司为其购买过一个月的社会保险。

开庭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刘某雷与广州某华汽车租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广州某华汽车租赁公司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经办法官指出,虽然刘某雷将三家公司都告上了法庭,但其实只有某华汽车租赁公司是他真正的“东家”,因为只有某华汽车租赁公司对刘某雷有着实际的用工安排、人事管理和支付报酬。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对个人是否存在人事管理是对认定劳动关系的很重要的因素。

在案件中,上海扎某斯信息科技公司仅是负责对平台进行管理维护,对刘某雷是否接单、接单数量等工作情况并没有硬性要求,完全由刘某雷自己做主;而某邦人力资源公司是基于与某华汽车租赁公司的《委托协议》代办社保业务,为刘某雷买社保只是工作内容之一,且刘某雷的送餐工作与该公司的业务可以说是毫无关联。所以,后两家公司自然就算不上是刘某雷的“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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