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劳资双方合法权益 构建稳定和谐劳动关系

信息时报 2019-05-02 08:25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王君 胡名态 侯湘莹) 记者日前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自贸区法院”)了解到,2018年该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205件,同比增长37%,呈现出增长速度较快、占民事案件比例上升、诉求更趋集中、审理周期变长的特征。法官表示,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既要加强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也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被辞退,公司无需赔偿

袁某2010年入职某公交公司任职公交车司机,多次签订劳动合同后,于2016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11月,公交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与袁某的劳动合同关系。袁某认为,自己工作一直兢兢业业,公司此举属违法解约,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公交公司辩称,袁某连续旷工3天,违反考勤制度。并且,公司经核查发现,袁某在工作时间因侵犯他人隐私被公安机关拘留才导致旷工3天。袁某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形象并违反公司规定,因此对原告作出辞退决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袁某因尾随陌生异性进入女厕并用手机偷拍他人隐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日,且刻意对公司隐瞒导致班车失班。袁某严重违反公交公司劳动纪律,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声誉受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交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公司少缴10年社保,法院确认员工劳动关系

临近退休的巢某,前去查询自身社保缴纳情况,发现自己1988年入职J公司,而J公司从1999年7月才开始给自己缴纳社保。于是,巢某将J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1988年5月至2019年1月自己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巢某声称,自1988年5月入职后,自己便一直在J公司任保安一职。并提交工会会员证、工作证、社保缴纳明细以及部分书面劳动合同。

J公司辩称,巢某在1988年以外来临时职工身份入职,由于历史因素导致存在不同的劳动关系,因此在1988年5月至1999年6月期间,公司没有为巢某缴纳社保费用的依据。1998年之后,社保政策变化,公司与巢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

根据巢某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双方诉辩,法院确认巢某自1988年5月起入职J公司,延续至今,双方一直建立劳动关系。巢某提供劳动、接受管理,J公司支付工资,加上书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双方之间显然存在劳动关系。

员工患抑郁症被解雇,法院人道关怀化纠纷

刘某于2017年3月入职某印务公司,在职期间经医院诊断患抑郁症。刘某认为是工作压力、工作调动争议等原因导致自己的精神受到刺激,且在治疗期间,印务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要求印务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医疗补助金等。

印务公司声称,刘某多次在公司无理取闹,扰乱公司经营,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其发病与公司无因果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行为。公司不仅借款给刘某治病,而且也已经支付经济赔偿金。

最终,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印务公司愿意并已经支付经济赔偿金。虽然没有专业机构对刘某的病情进行鉴定,但结合病历,同时出于人道主义关怀,经经办法官与该印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沟通协调,印务公司最终同意支付医疗补助金。

法官说法

劳动者要增强证据保护意识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南沙自贸区法院发现,目前劳动者高涨的维权意识与相对较弱的维权能力不相匹配,主要表现为维权预期过高和举证能力不足。

法官提示,劳动者在维权中要增强证据保护意识,时刻注意证据的留存、固定,例如对于聊天记录这类电子证据要注意保留原件、及时公证、固定证据;合理评估维权预期,做到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劳动者不仅有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规范自身用工行为,如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提供适当的生产和工作条件、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等。

另据了解,南沙自贸区法院与区仲裁院已经实现数据共享,统一裁审尺度,加强裁审衔接,提升裁审质效。这一方面是对仲裁前置的有效辅助,另一方面也能够进一步降低劳动者维权的时间、金钱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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