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多地“套路贷”案件频发,专家提醒谨防被套路贷搅乱晚年生活

湛江日报 2019-04-27 08:13

全国扫黑办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4份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其中,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首次明确界定了“套路贷”,并提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梳理媒体近年报道,在“套路贷”的受害者中不乏老人。《意见》的出台,无疑是场“及时雨”。

案例1

350万元房产

被人95万元套走

今年1月,广东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个五人“套路贷”团伙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该团伙自2016年起先后对88名被害人实施诈骗,涉案金额高达3200余万元,还骗取被害人房产24处等财物。

据报道,该团伙的犯罪嫌疑人通常打着所谓的“无抵押、免息”“放款快,即时到账”等旗号来吸引潜在客户,通过在公共场所、私人车辆上发放各种五花八门贷款小广告,拨打骚扰电话等方式推销其贷款产品。此外,他们还会在微信群、QQ群、微博等网络平台上打出这些广告,一旦有人相信广告并与之取得联系,那么十有八九会中了他们设的“套”。

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后,犯罪嫌疑人会以提供上门服务为由前往被害人住所进行所谓的家访调查,其真实目的则是为了搞清楚被害人的住所地,以便日后能够随时上门讨债;同时以评估被害人的还款能力为由,套取被害人的个人和家庭财产信息,有不动产的就会查册,以明确被害人的不动产权利状态,以便根据被害人的财产状况制定接下来的具体诈骗方案;同时还要求留下被害人身边至少10名亲友的联系方式,为后期轮番“轰炸”式的催收准备条件。

该案中的被害人徐某夫妇是广州某大学的退休教师,八十多岁高龄的夫妇二人落入嫌疑人的圈套后,仅短短两个多月时间,老两口位于天河区成熟地段的房子就变成了嫌疑人的财产,而这套市场价值高达350余万元的房子,嫌疑人通过各种套路的叠加使用,仅用了95万元就攫取到手。

案例2

借5万元却被逼签8万元合同

2017年年末,年届六旬的严先生向上海警方报案,称自己在家中被人绑架多日,当天趁这帮人睡着的时候跳楼逃了出来。经警方调查发现,这里面竟隐藏着一个设计长达一年之久的贷款陷阱!

受害人严先生说,“绑架”他的那些人是他以前的债主,他们来找他,并且在家里睡觉,但自己已经好几天没睡觉了。“他们用灯照着我,不让我睡觉。”最后,严先生趁看守他的一个人打瞌睡,才从二楼的家中跳下来。根据严先生提供的线索,民警分别在严先生家的楼道和小区抓获了多名可疑男子。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凌云路派出所警长王振说,经过调查得知,一年前,严先生接到一个推销小额贷款的电话,当时正缺钱的严先生和打电话来的所谓贷款中介开始接触,打算借5万元,但贷款中介表示,想拿到5万元借款,必须签8万元的借款合同。而实际上,严先生签了这份虚高的借款合同后,贷款中介和小额贷款公司又以中介费、手续费、车马费等名义,从5万元中拿走了7000元,严先生只拿到4.3万元。

在拿到贷款两个月后,严先生家里突然来了一帮人,威胁他还钱。在催债人不断上门骚扰和威胁的情况下,严先生又签下一份欠款18万元的借款合同。此时,最早接触严先生的贷款中介再一次出现,提出让严先生用房子来做抵押。2016年11月,严先生按照对方的办法,将自己一套市价约240万元的房产以160万元抵押给了小额贷款公司。款项到账后,小额贷款公司的人立即拿走了其中的145万元现金。看到严先生一人独居,催债人胃口越来越大,企图通过非法拘禁严先生,逼他再签下一份180万元的借款合同。

案例3

毫不知情签了全权委托书

2015年1月,85岁的老教师罗炎(化名)为了帮远房外孙筹钱买房,打算在银行借款。“但后来有个叫亿隆汇诚的公司联系了我们,说他们公司业务实力雄厚。”罗炎的女儿罗静(化名)称,考虑到借款期限不长,“听说他们是大公司,很正规,就借了”。相应的,罗炎以自己在北京大兴区141平方米的房产做了抵押,最终借到了200万元。

办相关手续时,罗静跟父亲一起去了公证处。“当时有一大沓文件,他们(亿隆汇诚)每页给掀起一个角翻着签。”罗静认为,欠债还钱是很正常的事,既然借了人家的钱,就得作出相应抵押,“所以没有多想”。发现事情“不太对”是在2015年12月,“如果真按月利率1.86%算,我早就还够了”。而此时,罗静已按照乙方所持合同偿还了110多万的利息。

“后来房子被过户了才知道还签过一个全权委托书。”据罗静反映,“当时那个全权委托书就夹在那一大沓文件里,由于页数较多,他们也只是掀开一个小角让我们签,没仔细看内容。”如今,他们的房子已过户给第三人,由于对房子有着深厚感情,罗静只好以租客的身份,每月花8000元反将房子租下。

今年2月,有媒体报道,在一个名为“北京套路贷”的微信群里,共有130位成员,都是陷入不同“套路贷”的“难友”,虽然是被不同的公司“套路”,但遭遇却都和罗炎相似。“难友”是他们对彼此的称呼,除了聊天,他们偶尔还在群里转发相关的案件进程,或给某相关链接投投票,以期迎来属于自己的“光明日”。

说法

“套路贷”是新型犯罪类型

近年来,多地“套路贷”案件频发,一线办案人员指出,在这些案件中,不法分子环环设陷、步步套牢,借钱收取利息往往只是表象,核心是达到非法侵吞被害人房产的目的,因此,手中有房产、急需用钱但还款能力不强的老年人极易被盯上。

“改革开放进入新时期后,在严重暴力犯罪、街头犯罪总量或占比下降的同时,犯罪的智能性、有组织性和牟利性明显上升。”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卢建平表示,日渐蔓延的“套路贷”犯罪是集以上三种属性于一体的新犯罪类型。在他看来,这不仅严重危及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也对当前的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4月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首次对“套路贷”予以了明确界定,同时要求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意见》明确,“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意见》指出,“套路贷”犯罪往往制造出民间借贷假象。例如,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此外,一些“套路贷”犯罪还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随后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使被害人在取证方面非常被动。

卢建平认为,《意见》的发布有助于准确认定“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统一司法适用标准,提升案件办理质量的同时,提高司法效率。同时,有助于将“套路贷”犯罪类型化,概括其典型特征,明确其可能触犯的罪名、犯罪形态,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和理解“套路贷”的相关行为表现,进而准确认定“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

支招

五招防范“套路贷”

1.不轻信所谓的无抵押贷款。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若有资金需求,务必找合法正规机构或平台。

2.不随意签订借款合同。签字之前应当仔细看清楚,写的和说的要保持一致,借多少写多少,利息是多少写多少。凡是口头打包票却不肯写进合同的,绝不签名。

3.即便借款也绝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来作担保。正常、合法的程序应当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但凡钱款往来,务必留存证据。尤其是现金往来,记得拍照、录制视频或者到有视频监控的地方操作,也可以多找几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5.一旦发现被“套路贷”,要毫不犹豫地立即止损、报警,并向亲朋好友广而告之,同时注意做好对对方暴力恐吓、骚扰滋事等讨债行为的防范和取证。

(摘编自新华社、《每日经济新闻》《南方都市报》《北青社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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