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番禺日报 2019-04-24 08:15

穗番国土规划资罚〔2018〕301号

被处罚个人:冯卫国

身份证号码:440724197606152416

地址:广东省开平市龙胜镇大雄赤冈村二十三巷2号

经查,你于2018年擅自在桥南街草河村垃圾中转站北侧地块进行建设。2018年9月,经广州科测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地块实地测量(案号:391644673),该建设行为涉及土地面积1358.83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41.82平方米,碎石占地面积1250.88平方米,土占面积66.13平方米。该地块2016年土地利用现状为水田(耕地)1358.83平方米,依据《番禺区桥南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13-2020)》,该地块为基本农田保护区1.364亩,交通用地0.674亩。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909.54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为41.82平方米,碎石占地面积为824.31平方米,土占面积为43.41平方米。

你在未完善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实施上述行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4条的规定,涉嫌破坏基本农田和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土地违法案件调查询问笔录;

二、现场照片;

三、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案号:391644673)。

2018年12月4日依法向你送达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我局(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决定对你的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867.72平方米基本农田和449.29平方米耕地;

二、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破坏的41.82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

三、对非法占用867.72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6031.60元;对占用的449.29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3478.70元;对破坏41.82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96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014.72元,共计罚款金额43525.02元。

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前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广州市番禺区清河路石岗东村段215号)10楼领取《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自行到指定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章)

2019年4月24日

(联系人:赵峰、王晴,联系电话:34588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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