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0万拍得法院拍卖房 原房主赖着一年多不搬广州中院再审改判,30日内腾空搬离并支付使用费
[摘要]广州中院再审改判,30日内腾空搬离并支付使用费
南都讯记者吴笋林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网站通报,4月12日上午,该院对一宗物权保护纠纷案作出再审公开宣判,判决张某芳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腾空并搬离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1304房(以下简称1304房),并向莫某燕支付从2017年8月8日起至实际搬出该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此前二审驳回业主诉讼请求
通报披露,2017年7月5日,买受人莫某燕通过司法网拍的方式成功拍得1304房,并于同年9月取得l304房的《房地产权证》。随后,莫某燕与被执行人张某芳交涉要求其搬离1304房未果,2017年11月24日,莫某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芳向其返还1304房的房产并支付房屋占用费。南都记者获悉,莫某燕拍得1304房价格约为620万元人民币。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出l304房,并向莫某燕支付从2017年8月8日起至实际搬出该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张某芳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了莫某燕的诉讼请求。
其后在2018年12月4日,广州中院又作出裁定,决定再审该案。
原业主入住涉案房屋不具有法律依据
广州中院再审认为,莫某燕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合法权应受物权法保护,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莫某燕在取得涉案房屋产权时,涉案房屋由案外人租住,张某芳一家在案外人搬离之后入住涉案房屋不具有法律依据。拍卖后,张某芳使用涉案房屋,应向莫某燕支付使用费。广州中院基于以上法律依据和事实,遂作出上述再审判决。
在南都记者此前曾报道的一宗案例中【案号:(2018)粤01民终17779号】,市民花了560万元通过司法拍卖不交吉拍得广州市天河区一套房屋,后买主起诉要求原业主搬离,二审未获法院支持。但在2018年12月4日,广州中院对外作出通报,该院经成立专业小组依法对案件结果进行核查,决定对(2018)粤01民终19145号、(2018)粤01民终17779号两宗民事判决,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由广州中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对于社会热议的不交吉房产司法拍卖问题,广州中院将认真研究,严格依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规范,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19145号案即海珠区莫某燕起诉张某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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