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供电局提醒各施工单位及广大市民:电力设施要爱护 十个不得应记住!

增城日报 2019-04-19 10:13

1.不得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

2.不得向电力设施射击、抛掷物体;

3.不得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4.不得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5.不得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

6.不得在保护区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7.不得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8.不得在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内进行爆破作业;

9.不得在保护区内种植高杆植物;

10.不得占用、损坏地下电缆管道。

市民如发现相关故障停电,可拨打24小时供电服务热线95598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南方电网95598”报障。

链接:破坏电力设施,最高可判死刑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七十二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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