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场所未设不剩菜标识 罚款3000元
案例2
2018年12月04日09点40分,番禺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来到东环街万豪商业街131号“汉景山庄”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在“汉景山庄”10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未设置任何不剩菜标识。执法人员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经营单位立即整改。2018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经营单位广州未按要求整改。基于上述情况,番禺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汉景山庄”经营者作出罚款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不剩菜的醒目标识,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向消费者提示适量点餐。第六十二条规定,餐饮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未在经营服务场所设置不剩菜标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广州市餐桌浪费惊人,不仅浪费食物,还产生大量的餐厨垃圾,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处理,还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餐饮经营者应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不剩菜的醒目标识,并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在此也呼吁广大市民文明就餐,不剩菜不剩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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