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桶设置不合规范 物业公司被罚款
案例1
2018年12月26日上午10点30分,番禺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来到桥南街汇景大道622号康城水郡小区检查垃圾分类情况。执法人员发现该小区有部分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的垃圾桶,桶身未张贴任何垃圾分类标志。经查,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为广州市番禺区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其未按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执法人员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12月29日9点10分,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物业小区检查,发现仍有部分垃圾桶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经过对物业公司的询问调查,物业公司称该小区大部分垃圾收集容器已按规定设置,只有部分垃圾桶因工作人员贪图方便而没有更换。基于上述事实,番禺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广州市番禺区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是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第十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第五十二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执法人员检查到的垃圾收集点未设置分类收集容器,仅有的一个垃圾桶也未张贴分类标志,因该小区大部分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符合规定,故执法机关酌情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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