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指标也能租?不行! 一车主出租购车指标后要不回 法院判租用协议无效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阚倩)当下,购车指标需竞价或摇号产生,不想掏钱只能摇号。一些没摇到号的购车人士便想到借用他人的购车指标买车,而部分二手车从业机构看中这其中的利益,也发展起购车指标租赁业务。究竟购车指标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会不会带来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车主私自出租购车指标起纠纷
朱某是二手车车行人员,专门从事租用购车指标业务。2017年5月,陈先生与朱某约定,朱某租用陈先生名下的一个购车指标,租金可以按每年使用费4000元或按每次过户租金500元方式支付。朱某可反复使用该指标,即该指标可使用在不同的车辆上。两人还约定,朱某应在陈先生需要用指标时尽快归还。不料,签订协议一年后,陈先生多次催促要求归还指标,朱某拒不归还。
无奈之下,陈先生将朱某告上法庭,其声称未收取任何租金或使用费,请求法院确认租用指标协议无效,并要求朱某返还车辆指标。
案件审理:
购车指标租赁协议无效
天河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将其车辆指标租借给朱某,造成车辆实际所有人与车辆登记名义人的分离,使车辆登记管理制度目的落空,必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会给当事人双方带来不可控的法律风险。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4款的规定,法院认定,该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确认双方签订的《租用指标协议》无效。
为此,天河法院判决,确认陈先生与朱某签订的《租用指标协议》无效,朱某向陈先生返还车辆指标。鉴于陈先生与朱某均存在过错,分别承担50%的诉讼费。目前,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租赁购车指标损害公共利益车户分离风险重重
天河法院民二庭法官赵心晶指出,机动车登记制度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机动车所有人与登记人一致,是机动车登记制度的内在要求。机动车属于高度危险性物品,机动车所有权人与登记人的错位将导致在厘清责任主体、处理交通事故和违章、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多方面的混乱,有损基本公共利益。
另外,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借用、租赁、转让指标的行为,指标管理机构将收回申请人已配置的指标,且在3年内不再受理此类申请人的指标申请。
除此之外,由于登记人不实际控制车辆,车辆使用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等,登记车主都无从控制。但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登记人也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便双方签订交通事故责任分担协议,该类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不能成为免除车辆登记人赔偿责任的“护身符”。而对于实际所有人来说,若登记人恶意抵押车辆或陷入债务诉讼被查封,其车辆实际权益也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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