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番环罚公告〔2019〕3号
经查实,你单位于1999年4月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壁三村谢石公路92号建成一个羽毛制品加工项目,该项目虽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番环管影字(2002)547号)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番环管验字(2002)124号),但你单位于2003年7月在上述地址新建一个羽毛漂染项目(该漂染项目并未包括在以上的环评和验收手续中),漂染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漂染废水,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便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19年3月7日对你单位作出番环罚〔2019〕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1、责令你单位停止羽毛漂染项目的生产;2、罚款伍万元整。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如逾期不缴,本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因你单位已停产,经营场所无人签收法律文书,且上述文书本局通过邮寄送达但显示他人收,现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番环罚〔2019〕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或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
联系电话:84620488邮政编码:511400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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