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绕路买菜 被车撞不属工伤
□本报记者袁辉简锦仪
【案情回放】
郑小姐系番禺A公司职工,住在公司宿舍,自行负责吃饭问题。2018年8月9日17时左右,郑小姐下班骑摩托车绕路番禺某街道农贸市场买菜,返回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伤。事后,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小姐不负事故责任。郑小姐于2018年10月27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郑小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郑小姐不服该决定,于2018年12月25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罗展坤实习律师,两位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下班绕路去买菜路上被车撞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郑贤春律师认为郑小姐居住地是公司为其提供的公司宿舍,其下班后绕路去番禺某街道农贸市场买菜,因办理个人事务不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且到距离宿舍的地理距离较远,也不属于上下班的合理路线,故其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上述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故此,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郑小姐的诉讼请求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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