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间自治组织 政府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点评
广州市政协委员刘毅认为,制度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缺少对业委会相关权利的清晰约束。现实中不少业委会把自己等同于物业公司或其上级,以不专业之身来指导专业的物业公司,很可能造成权力寻租。
政府方面,应加强对民间自治组织的指导和监管。街道办、住建局应走进社区,加强对业委会的宣传,唤醒广大民众的权利意识。不能因为法规上没有赋予相关权利,就不想惹麻烦。
对业委会决定有异议
存在最佳反驳时机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杰指出,小区业主如果对业委会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存在一个最佳驳回时机。根据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小区业主享有业主撤销权,如果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程序,业主有权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决议)。但撤销权有一年除斥期,业主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起诉,否则该权利便会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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