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LV商品2.4万余件,涉案金额超3000万元 公司未担刑责 却难逃民事责任

羊城晚报 2019-04-09 13:15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肖晟程报道:广州一家贸易公司通过网络销售假冒LV(路易威登马利蒂)商品共2.4万余件涉案金额3000多万元,公司相关人员被判刑,但该售假公司未承担刑事责任。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这种情况下,售假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广州知识产权法院8日通报,该院终审认定该售假公司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法官指出,此案对类案处理具有较强指导价值。

从2011年4月开始,广州首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某公司”)实际股东杨某林、张某良、钟某万非法牟利,以公司名义,通过网站销售假冒LOUIS VUITTON、GUCCI、TIFFANY&CO等注册商标的商品。2014年4月,公安机关抓获杨某林、张某恒等人。经审计,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杨某林、张某恒等伙同同案人销售假冒LV品牌的商品共24501件,累计销售金额3081万余元。

2015年4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林、张某恒等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主犯杨某林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00万元;判处从犯张某恒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等;缴获的赃物、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该刑事判决后来生效。张某良、钟某万的犯罪行为另案处理。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路易威登马利蒂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首某公司、杨某林、钟某万、张某良、张某恒等侵犯其系列商标权,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500万元。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良、钟某万、杨某林、张某恒、首某公司等共同赔偿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432万余元。

钟某万、首某公司、杨某林不服这一判决上诉。一审判决首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否正确,成为二审争议点。

对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行为系以首某公司的名义实施,故首某公司构成直接侵权。杨某林、钟某万、张某良、张某恒分别为首某公司的实际股东、登记股东及网站控制人,明知首某公司售假仍具体组织实施销售行为,亦构成直接侵权。由于首某公司的侵权意图是通过该四人具体组织落实,故首某公司与该四人构成共同侵权。首某公司上诉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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