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因失火罪获刑一年两个月,区法院提醒:清明时节扫墓勿在山林烧纸

增城日报 2019-04-08 07:35

本报讯 (记者黄婧琪 通讯员江丽仪)清明时节,扫墓祭祖、缅怀先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然而,一些人采取上山烧纸、放鞭炮等方式寄托哀思,存在极大的火灾安全隐患,有的甚至造成重大损失,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昨日,记者获悉,区法院近日判决了一起由扫墓引起的失火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去年3月27日,被告人刘某及其哥哥携带香烛、纸钱、鞭炮等祭祀物品到增城区某座山坡扫墓。期间,两人在坟前燃香祭拜,并将点燃的线香插在墓碑及坟前,之后在香火未完全熄灭并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离开,导致部分燃烧的香火引燃地面的干竹叶和杂草,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导致过火林地面积共6.5公顷。

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失火致过火林地面积达6.5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故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法官提醒,清明时节正逢初春,天干物燥,街坊应以环保、文明、安全的方式祭奠先人,不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不要在林区吸烟、焚香、烧纸、燃烛,可以献一束花、敬一杯酒、植一棵树或网上祭祀等方式寄托哀思。

■知多D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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