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 增社抚费催字[2019]017号
赖永春(身份证号:440183198401204018):
潘金英(身份证号:441781198706071181):
本局于2018年5月7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计生征决字[2018]第S09013号),决定对赖永春、潘金英征收社会抚养费111006.00元,并已依法送达。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们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派潭镇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111006.00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4日
新闻推荐
禁毒办工作人员为小朋友讲解禁毒安全知识。本报讯(记者李妍龙永辉)4月2日上午,由荔城街道办事处主办、新联村村委会承办、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