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说法
案例一某物业公司(出租单位)未对承租单位(某工艺厂)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2018年12月29日,洛浦街对某物业公司(出租单位)及其承租单位(某工艺厂)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情况如下:该物业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于2019年1月14日前整改完毕,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广州某贸易公司涉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19年2月9日,番禺区安监局对某贸易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不饱和聚酯树脂)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柒仟壹佰零贰元叁角叁分(47102.33元),并处人民币拾贰万元(1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共计人民币拾陆万柒仟壹佰零贰元叁角叁分(167102.3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化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2019年1月29日,番禺区安监局对某化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情况如下: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油漆66.493吨、稀释剂3.066吨)。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林灵通讯员宋烨苏宇航摄影: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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