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状况 市政府可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羊城晚报讯 记者罗仕报道:3月26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拟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
《草案》表示,市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在综合交通规划中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
《草案》还明确,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广州市初次登记上牌和申请迁入广州市的机动车,不符合广州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将不予登记。机动车经检测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此外,《草案》表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被抽检机动车的驾驶人不得拒绝抽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答复。被举报的行为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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