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粮大户补贴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实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水稻规模种植,结合近年增城区种粮大户补贴政策实施情况,于2018年出台新政策。
1.补贴对象和条件:单造种植水稻15亩以上(含15亩)的承包经营户或通过依法流转耕地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增城区农户承包外市耕地种植水稻的面积;在水稻生长过程中插后失管、征地填土、中途改种等的稻田;已被征用的耕地,未经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的同意,擅自耕种的稻田;经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认定虚报骗补的农户。
2.补贴标准:水稻400元/亩·造(市级财政补贴300/亩·造,区级财政补贴100/亩·造)。每户单造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申报流程:种粮大户补贴申报在每年早、晚造完成移植后,即早造于5月1日、晚造于9月1日前由生产者自行直接到村民委员会申报和签名确认种粮面积。村民委员会对生产者申报的种粮面积进行登记造册、核定无异议后报当地镇(街)。
镇(街)负责做好种粮面积的核实、公示等工作。镇(街)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第三方,对村民委员会核定的面积进行实地核实;审查耕地承包(流转)合同、当年缴纳承包款发票或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防止“垒大户”,严禁多户联合申报,套取国家补贴资金。
镇(街)对补贴面积核实情况与申报情况不符的申报对象,以核实数据为准。补贴面积申报公示表应在其所在村、镇(街)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资金发放。严格落实补贴发放公示制度。资金发放前,由镇(街)负责将补贴资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补贴资金通过“一折(卡)通”直接拨付给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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