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开四停四”被罚 车主起诉交警 该案昨日开庭审理,交警部门认为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去年7月,广州开始实施“开四停四”政策。市民叶先生因违反“开四停四”政策被罚,因不服处罚结果而起诉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昨日,该案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交警部门答辩认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目前该案还有待进一步审理。
车主:处罚过重依据不当
叶先生诉称,他于2018年11月14日20时17分在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同和街道路段,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记3分,违法行为代码1344),并罚款200元。交警在广州大道北同和路口段未设有“开四停四”限行警示标志。
叶先生称,广州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俗称“开四停四”),交警为该公告的执法主体。该公告未说明处罚标准,只说明了“七、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叶先生认为,交警对其处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1344交通违法行为代码下行为判定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指的是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且行政法上的行为应以事实行为为执法基础,而“开四停四”没有交通信号灯作为引导,缺乏该种事实行为的执法基础,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同时,罚款金额过高,属于顶格处罚,罚款金额缺乏合理性。作为合法性存疑的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过重。
交警: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交警机动大队答辩认为,2018年11月14日20时17分,粤TXXXXX号牌小型汽车在广州大道北同和街道路段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广州市交警支队自动监控设备拍照取证。根据关联证据,该车行驶违反了《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文)的限行规定,机动大队认定该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第65条第二款,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记3分。
机动大队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经大队民警现场勘查和比对违法照片,结果显示该车辆违法事实清楚,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正确。
在处罚的程度方面,机动大队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十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机动大队作出本案处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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