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法官后 被举报人打电话来了当事人质疑举报信怎么落在被举报人手里?法院解释,收到上级信访部门转来的信件后,他们认为这不是举报信,是表达诉求,所以安排人释法

南方都市报 2019-03-25 06:20

[摘要]当事人质疑举报信怎么落在被举报人手里?法院解释,收到上级信访部门转来的信件后,他们认为这不是举报信,是表达诉求,所以安排人释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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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林伯在一次出庭作证期间,认为海珠区法院的一名法官审判不公,而向各级信访部门和各级纪监部门实名进行举报。让他感到意外和不安的是,他接到的第一个电话是被他举报的法官打来的。

海珠区法院解释,因为林伯同时向信访和纪监部门进行了举报,海珠区法院收到上级信访部门转来的信件后,分析认为林伯的信件属于一般表达诉求反映情况的信件,因此安排熟悉情况的经办人进行答疑,所以才有了法官联系林伯的情况。然而,林伯依然为此而担心被打击报复。

案件尚在审判期间信访未予受理

今年70多岁的林伯,曾是自己所在小区的业委会主任,在小区的一桩官司中,他作为知情人出庭作证。

在出庭作证的过程中,他认为审理这一案件的法官带有倾向性,因此在2018年12月28日实名向多个部门举报该法官渎职。

林伯说,因自己腿脚不便,也不懂得上网,因此自己口述找人通过广州市纪检委、海珠区纪监委、广东省信访局、广州市信访局、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官方网站进行了实名举报。

广东省信访局、广州市信访局、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当天就短信通知他,因案件在司法审判期间,因此对其提交的投诉材料不予受理。

2019年2月15日,他收到了海珠区法院负责信访工作的立案庭不予受理告知书。在这份告知书中,列明的不予受理的理由是“鉴于你在本案中作为证人出庭,并非本案的当事人。你提出的问题应当由案件当事人向二审法院提出,循法律途径解决。因此,你提出的问题不能作为信访事项处理。”

第一个电话是被举报人打来的

林伯说,在海珠区法院对他做出书面回复不予受理之前,发生的事情更令他感到匪夷所思。他说,自从将实名举报信发出之后,信访部门都已明确不予受理,他只能期待纪监部门的回复。然而,2019年2月11日,第一个就这个问题给他回电话的不是纪监部门,而是他实名举报的法官。

这让林伯感到非常紧张,信件如何到了被举报人手里?他再也无心关心法官是否渎职,更担心会不会受到打击报复。

林伯第一时间想到可能是海珠区纪监委泄露了他的个人信息,因此致电海珠区纪监委了解情况。海珠区纪监委对林伯解释,由于其检举的问题是属于司法诉讼问题,因此纪监委不予受理,此外按照工作流程,他们将信件转给了海珠区法院的监察室。

海珠区法院监察室的工作人员解释,他们收到了区纪监委转来的信件,同时市纪监委的信件也转到了海珠区法院,法院信访部门认为,林伯信件反映的问题属于对案件处理不服,因此按照信访件来处理。

该工作人员解释,由于信访件一般都是由当事庭来处理,所以就按照规定转给了当事庭的领导,而被举报的法官刚好又是该庭的庭长,所以信件就到当事人的手里。

林伯说,无论是走监察渠道还是走信访渠道,他在信上写着的是举报的字样,到被举报人手里怎么都不能理解。

律师普法

廖建勋:举报人要保护,若诬告也将受罚

公益律师廖建勋表示,关于网上信访的材料首先要分清是属于违法犯罪类型举报还是一般投诉类型信访。对于属于违法犯罪类型举报的信访,相关机关及工作人员则要遵循《信访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人、揭发的人员或单位;除非法院的判决出来后,当事人对判决理由不服,需要判后给予解答的信访,可以由经办人员向提出信访的人员进行解释答疑。

廖建勋说,国家保护公民的投诉、举报和检举的权利,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在2016年3月就联合印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对实名举报人要进行严格的保密和保护。

廖建勋同时提醒,对举报人的保护并不代表对恶意诬告陷害举报人的保护,如果是故意捏造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徐嵩:是举报信还是信访件要看具体内容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徐嵩则表示,是不是属于信访件不是由来函的名称是否是“信访”、“实名举报”等字样决定,而是要根据来函的内容来判断。如果名为信访或者实名举报,但实际上是对审判结果的诉求,那么不能作为信访件处理。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对于“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信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亦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对于涉法涉诉的诉求,尤其是还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提出诉求,不属于信访的内容,不适用于《信访条例》,应该通过正常的审判程序(二审)解决。

当然,如果海珠法院根据内容认为是属于信访,就应该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

徐嵩表示,从社会公众的感受出发,即使不构成信访,也建议海珠法院将此事交由被“举报”人的上级领导来处理比较合适,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给举报人和社会公众造成负面影响。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院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因此,如果认为经办法官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法院回复

信访监察两渠道处理没有泄密

海珠区法院对南都记者书面回复表示,法院负责信访工作的立案庭收到上级部门专办的信访件之后,对信件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立案庭研究后认为,来信没有违法违纪的具体线索,在内容上属于一般表达诉求反映情况的信件,且内容与案件中被告答辩的意见基本一致,考虑到经办人熟悉案件情况,由经办人回答更便于释法答疑。

因此2月11日,经办法官按照立案庭提供的联系电话,致电林伯进行释法答疑。而法院监察室在2月12日电话通知林伯来法院核实情况时,才在电话中得知,经办法官已在前一天向林伯进行了释法答疑。法院的监察部门并没有泄露林伯的个人信息。

南都记者就这一事件咨询了从事多年纪监工作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无论是纪监部门还是信访部门,在收到举报信后,会根据内容判断应该属于哪个部门处理,海珠区纪监委和广州市纪监委将信件转交给相应的单位,在流程上是符合规定的。

据其介绍,《信访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因此,被举报人和举报人直接联系是不符合规定的。本案中,当事法官又是该部门的负责人,则应该遵循《信访条例》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采写:南都记者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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