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番环罚催公告〔2019〕1号
郝俊俊(身份证号:340822198612316011):
我局于2018年09月30日向你邮寄下达了番环罚〔2018〕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停止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江南工业区一区5号之二的厂房钢门加工项目的建设并处贰仟伍佰元整,逾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依法向你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因你已搬离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江南工业区一区5号之二的生产地址,上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上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番环罚催〔2019〕10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停止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江南工业区一区5号之二钢门加工项目的建设并在此期限内向本局重新申领《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贰仟伍佰元整及加处罚款贰仟伍佰元整,合计伍仟元整(加处罚款自2018年10月16日起算,每日为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即7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收到本催告书十日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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