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制定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本报讯(记者冯海波)为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近日,广州市科技局制定了《广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经费使用“负面清单”(2019年版)》,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进一步推动广州科技创新发展。
据了解,清单适用于在广州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的市级财政建设经费和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经费(事前资助)。其所指的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为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等签订共建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按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定位引进组建,或已建成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独立法人机构。一方面,以“负面清单”管理促放权。相对于以往的科技经费“正面”管理,“负面清单”只要“无禁止即可行”,研发机构只要不违反禁止条件,可依实际情况使用财政资金。
同时,放宽财政资金使用促松绑。按照目前有关政策规定,属事业单位的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不能对外投资。而“负面清单”列出禁止投资领域的同时也明确了可投资领域,突破了财政资金使用的限制。“负面清单”突破现有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促发展。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在今后承担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经费(事前资助)时将不再按照经费管理办法使用项目经费,按照“负面清单”支出即可。
“负面清单”也打通了新型研发机构对外投入路径。只要签订的合作共建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约定的决策程序,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可使用建设经费对外投入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投入与业务范围相吻合的项目。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可在间接费用中提取不超过20%的经费作为科研人员的奖励、激励。此外,简化一般仪器设备购置。30万元及以下的仪器设备按机构内部管理规定和决策程序即可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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