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作失职 公司能否将其辞退
□本报记者袁辉简锦仪
【案情回放】
甲某于2008年12月12日入职乙公司,担任组长一职,实行计件工资,月平均工资6273.42元。2018年5月9日,公司以甲某工作失职,导致甲某所在的生产组发生罢工为由,发出了《关于对甲某的处罚通报》,给予甲某记大过,扣行政分10分,降职为车间操作工的处罚。甲某曾多次提出异议。2018年6月8日,公司又以甲某消极怠工、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发出了《关于甲某的处罚通报》,对甲某予以开除处理。2018年6月12日,甲某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9194.92元。请问甲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林欢挺实习律师,两位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以甲某消极怠工、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单方解除与甲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关于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当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关于公司单方解除甲某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应有公司承担。公司应对甲某存在严重违纪的事实及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约定该种严重违纪行为可以辞退甲某等进行举证。一般来说,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录音录像、谈话笔录,员工的悔过书,员工手册,民主程序文件等。公司提交派工登记表,不能证明甲某严重违纪的事实;又提交了《员工手册》,也不能证明该员工手册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已经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劳动者已经签收该员工手册。因此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公司单方解除甲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甲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需要提醒公司方的是,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根据举证义务分配,劳动者只需对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初步举证,而公司方的举证义务比较重,需证明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还要证明员工具有严重违纪的事实。本案中,公司方在举证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因此仲裁院和法院都认定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建议公司方在处理相关问题时要慎之又慎,保存好各类证据,进行充分评估后才可以单方解除严重违纪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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