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禁入小区 业主很困扰 律师:物业可对小区内电动车停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但不能“一刀切”禁止所有电动车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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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是我家,为什么禁止我们开电动车进来?特别是老年人,如果遇上雨天或提重物时,要走很远的路才能到家,太不方便了。”近日,荔城街一小区业主叶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称,自己居住的小区面积不小,物业公司为消除安全隐患,全面禁止电动车等进入小区,而要求停放在小区外指定区域,这给居民生活造成了困扰。
记者陈剑婷
事件 物业为安全禁止电动车进小区 业主意见多多
今年2月底,叶先生所居住的小区在每个单元门口都贴了一张有关小区实行人车分流的通知,称由于小区内电动车和摩托车数量不断增多,导致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有些甚至停放至大堂处或推上楼充电,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根据政府消防部门强制要求及广大住户建议,小区实行人车分流,车辆(自行车除外)统一停放在小区外指定区域,禁止进入小区。
接报后,记者来到该小区门口看到,车辆和行人出入口、可回收物分类箱、丰巢柜等处均张贴了“车辆请勿入内,谢谢您的配合”的温馨提示。记者环小区一圈巡查发现,小区路边多处均张贴了“此处禁止停车,谢谢您的配合”的温馨提示。而在物业公司设置的车辆统一停放点,停放着不少电动车和摩托车,但没有充电桩和雨棚等配套设施。
对于物业公司的“禁令”,该小区不少业主纷纷表示不理解。叶先生认为,物业公司禁止电动车进入小区的做法很不合理。要消防安全并不等于要禁止电动车进入。对于堵塞消防通道、私拉电线充电的行为,物业公司可加强监督管理,对相关业主进行劝导教育,但不能“一刀切”,禁止守规矩的业主驾驶电动车进入小区。
“无车化管理小区是挺好的,不仅让小区环境更整洁美观,小孩也有充足的地方玩耍,住户安全更有保障。但关键要解决好电动车、摩托车的统一停放问题,不能只疏通了小区内,却堵塞在小区外。”业主潘先生说,目前车辆均停放在小区外围区域,甚至是人行道上,并没有完善好人车分流的客观条件。
而业主梁女士则表示,物业公司禁止电动车进入小区,对老人、妇女而言是一项缺乏人性化的措施。“近日有些年老的业主希望驾驶电动车将采购回来的大米、油运到楼下,再把电动车开到小区外停放,却遭到保安阻拦。我觉得这是很不人性化的。”梁女士说。
就业主的意见,记者采访了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冯经理。冯经理表示,对于小区电动车停放的问题,物业服务中心已经做了相关预案。首先会完善小区外围充电桩的建设,然后规划停放区域,固定停放区域。“充电桩建设很快就会动工,目前我们正在向供电部门申报用电程序。”冯经理说。
律师 物业无权擅发“禁令” 可监督电动车“守规矩”
针对上述事件,记者咨询了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康概。吴康概表示,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4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6条相关规定,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小区内的事项,若没有经过小区业委会或业主大会或过半数业主的同意,物业没有权力禁止电动车进入小区。物业可对小区内的电动车停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让业主把车停放好,但不能因为管理起来麻烦或其它原因,就“一刀切”禁止所有电动车进入小区。
据了解,公安部曾下发《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其中包含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公安消防部门考虑到小区安全的原因,会有一定的限制,但并不是一律禁止电动车进入小区。”吴康概说。
吴康概建议,当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因小区管理事项持对立意见时,应多换位思考,保持理性,可借助社区、业委会、政府主管部门等第三方力量,共同把问题解决好。当物业服务企业忽视业主的意见或拒绝沟通时,业主可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3条进行投诉,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处理业主投诉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协调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期整改。此外,业主也可向业委会反映进行督促,甚至启动表决程序,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另行选聘。(报料人:叶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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