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例发布 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21批共6件指导性案例,均为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案例107号“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准据法适用问题,以及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根本违约的认定问题,明确了裁判规则,对类似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11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的裁判要点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以及提单持有人享有何种权利等疑难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判断,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对于统一该领域的法律适用标准具有标杆意义。
指导案例112号“阿斯特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明确了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一次事故、多次事故的判断标准。该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有利于规范海上航行秩序,有效维护养殖户们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审理提供明确具体的裁判标准。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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