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请假保胎被辞退 公司被判违法
今天是国际“三八”妇女节。日常生活中,女职工要承受和男职工同等的工作压力,还要怀孕生子。在鲜花和掌声背后,女职工付出了更多的努力。但女职工不是万能的,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
近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程女士以需休养保胎为由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请,但公司以程女士不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拒绝上班,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辞退程女士,程女士无奈将公司诉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记者陈仕亮 见习记者李诗敏
事件回顾
因住院保胎未及时补假被辞退
程女士是新塘镇某公司员工,于2016年9月2日入职该公司并签订双方劳动合同。2017年9月7日,她以保胎休养为由向公司提出请假申请,因需根据医院开具的检查报告才能确定具体的请假天数,其后在2017年9月8日至9月16日期间多次与公司人事部门沟通请假事宜,但人事部门告知程女士需等待领导回复,公司领导也一直没有对此给出明确回复。直至2017年10月16日,程女士收到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对于自己“被辞退”,程女士甚为委屈,表示事前没有收到任何关于办理请假手续的电话或书面通知。
劳动仲裁
公司辞退行为不合法不合理
据了解,程女士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并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此案件中,双方确认程女士正常上班至2017年9月7日,其后程女士以需保胎休养为由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请。公司相关负责人知悉程女士的请假申请。由双方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程女士一直就请假事宜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积极沟通,而公司相关负责人则告知请假事宜需等待其主管对此进行答复,公司主管初次联系程女士沟通请假事宜的时间为2017年9月26日。
此后,公司也曾通过电话方式与程女士进行沟通联系,但无法取得联系。同年10月11日,程女士收到公司作出的处理通知,同日她再次与公司人事部门就此事进行沟通,并主张让其丈夫回去办理手续,但人事部门告知她无需回去,只需等待公司回复即可。同年10月16日,公司以旷工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由上述事实可知,程女士的请假申请已被公司人事部门知悉,且在休假期间积极与人事部门沟通办理请假手续事宜。反之,公司仅通过一条短信和电话方式与程女士联系,且在联系无果的情况下没有通过进一步的方式积极与她联系。在程女士需休养保胎且已向人事部门提出请假申请的客观情况下,公司仅以程女士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认定为旷工,于法于理不合。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第47条、第48条、第49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2条、第16条、第17条、第39条,《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14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等规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与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违法,不但应向程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还须对程女士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和医疗费作出相应赔偿。
雇佣双方遇纠纷 该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
法律不仅赋予怀孕女职工权益保护,而且对企业的用工自主权给予一定程度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如出现第39条规定的情形,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严重过错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女职工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扣留生育待遇、无法享受生育待遇、未足额支付工资待遇、故意刁难迫使辞职等情况。怀孕女职工在遇到纠纷时,可先通过工作地所属镇街劳动管理所进行协商调解,若调解无果,可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若怀孕女职工对相关法律规定不太了解,也可在申请劳动仲裁后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届时该中心会指派一名律师为怀孕女职工出庭诉讼。
我国法律赋予怀孕女职工相应的权利保障。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应随意辞退怀孕女职工,而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给予怀孕女职工更多的人文关怀和制度保障,不能变相损害其合法权益。而怀孕女职工也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工作,不能凭借怀孕的特殊情况而消极怠工,甚至做出一些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事情,双方应携手共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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