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公告 增社抚费决字﹝2019﹞001号

增城日报 2019-03-07 10:15

黄喜文(身份证号:440183198506133754)

汤翠芳(身份证号:440183198710183740):

被征收人黄喜文、汤翠芳于2018年9月10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外(超生)生育一孩,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增卫计征决字【2018】第S0808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黄喜文、汤翠芳征收社会抚养费128135.22元。当事人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社会抚养费交至中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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