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货款被驳回 原是业务员违规代收未返还 法官提醒:公司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需对员工职务行为担责

增城日报 2019-02-28 07:52

本报讯(记者陈剑婷 通讯员江丽仪 张政)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广州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却遇到了这样的困扰:在买卖中,对方没付清货款,追讨货款反被法院驳回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

案件中,被告广州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购买了总价值11万元的减震轮,原告依时足额地向被告交付了货物,但被告仅支付了51740元,尚欠58260元。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仍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付清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庭上,被告称,双方交易过程中有时会以现金支付的方式付款,原告所主张的货款58260元,其已以现金支付的形式支付给原告的业务员小林,已向原告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并提交了收款收据2张。

一个说没给钱,另一个说已付清,到底谁是谁非?为查清事实真相,法庭传唤了小林到庭。小林接受询问时陈述,他是原告的业务员,被告是他负责的客户。他代原告收取了被告5万多元的货款,但没有及时交回原告,之后钱弄丢了,他曾将已收款的情况告知原告及提出把钱还给原告,并签署了《还款承诺书》。后来他只通过微信转账还了3000元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其余款项一直没有返还。事后,按照被告要求,他根据双方订单记载的日期和金额补开了2张收款收据。小林确认上述2张收款收据是其应被告要求向被告补开的,并确认代收货款的总金额为58260元。

对此,原告确认小林确是其公司的业务员,自2016年2月至3月间负责与被告的业务往来。但公司内部明确规定现金货款统一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人员收取,并向被告出具加盖公司财务章的收据,业务员是没有收取现金货款权限的。随后,原告提交了《公司业务员管理办法》《公司销售人员十大纪律》。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有以现金支付货款的习惯。被告主张已以现金支付形式向原告的业务员小林支付了货款58260元,且小林确认收取了上述货款。原告主张只有其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才可收取客户的现金货款,而业务员无此权限,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告知被告不可以向业务员支付现金货款,且原告公司内部规定对被告没有约束力。为此,小林作为原告的业务员,其代原告收取被告货款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对原告具有约束力。被告已向小林支付货款58260元,即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尚拖欠货款58620元,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为提高自身竞争力,许多商家都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因此,由送货的业务员先代收货款,再上交公司并入账,已成为许多公司运作的习惯,随之也出现了员工利用公司管理漏洞监守自盗、截留公司营业款的情形。有些公司甚至将买方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查明买方持有其送货员工书写的收款凭证后,才发觉其员工已卷资潜逃。

法官提醒,在经营活动中,公司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需对员工职务行为承担责任。企业要注意完善人员招聘制度,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各项审查和监管,完善公司财务管理体制,避免出现管理漏洞,导致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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