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拾金索酬”到敲诈勒索有多远?
王军荣
西安一男子捡到外地游客手机后,表示愿意寄还手机,并退还了失主主动发来的168元的红包。如果事情就此结束,倒也是一件暖心的好人好事,但该男子拒绝红包并非是“心意领了”,而是想要个“吉利数字”:“666元或888元。”为此,原本心存感激的失主小谢,有些闹心。(2月21日《澎湃新闻》)
拾金不昧是我们所提倡的,但现实中,会遇到“拾金索酬”现象。对此,我们也能够接受了。拾到东西保管,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果交还给失主,要花费时间以及车票等成本,失主给予一定的报酬,也是可以理解的。当然,也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拾金索酬”显然有个度,不能狮子大开口,如果“索酬无度”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拾到手机,失主给拾到者发了168元的红包,并且承诺拿到手机之后再发红包,对于一个使用了一些年的旧手机,这个报酬应该说是相当合理了,可拾到者却借着想讨要“吉利数字”为名,竟然索要666元,这已涉嫌“索酬”无度。诚然,判断索要666元是否合法,关键看索要的费用是否属于保管而产生的实际费用。可保管一个手机,显然不可能产生666元的成本。拾到者完全是借失主想要取回手机而索要报酬。从法律的角度看,则涉嫌敲诈勒索罪。
一些城市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广州市公安局出台的拾遗管理规定中就有一条这样规定:有主失物,失主要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的10%金额予以奖励拾金不昧者。对于“拾金索酬”给予支持,并不是支持“索酬无度”,如果控制在10%之内,是可以接受的,也是应该的,但一个旧手机却索要666元,则已经超出了遗失物价值的10%金额,这是无法接受的。
在接受“拾金索酬”的同时,更要提倡拾金不昧,但不管在什么时候,都是要极力反对“索酬无度”,如果涉嫌敲诈勒索则要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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