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宅基地获刑10个月罚款12万元

南方农村报 2019-02-21 10:37

南方农村报讯近日,花都检察透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倒卖宅基地使用权的刘某某,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追缴刘某某违法所得60万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某某是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村民,曾因敲诈勒索被判入狱,刑满释放后不仅未改过自新,反倒一心想寻找发财捷径,看到近年城乡土地价值暴涨,打起炒卖土地的主意。

在得知同村村民杜某某有一块宅基地准备出让后,遂与其商议,双方采取“以租代售”的方式,由刘某某以175万元的价格承租上述地块,租期70年。随后,刘某某擅自加建、改造,拓宽宅基地面积,并将该地块以人民币235万元卖给四川籍吴某某,赚差价60万元。

吴某某取得该地块后,将原先的一层楼房拆除,重建了六层半楼房,以小产权的名义对外租售。后被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查处,并将本案移送花都区公安分局,2018年3月6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杜某某被抓获。

花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宅基地的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只能在同一个村集体成员内部流转。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本村土地倒卖给外地户籍的吴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依法提起公诉。杜某某将土地转让给刘某某的行为虽违反了一户一宅、面积超标等法律明确规定,但杜某某与刘某某为同村村民,所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花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区检察院指控刘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综合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刘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追缴刘某某的违法所得60万元,上缴国库。

(花都检察)

|以案说法|

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说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本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侵害了本集体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然而,在现实中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民对其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进行转让。

根据《物权法》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民将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处分。该处分行为根据受让人不同,如果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符合转让规定的,其行为可认定为有效;如果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违反了土地管理等法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应进一步加强土地转让管理,防止出现“炒地热”,保持农村稳定,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责任,将严厉打击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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