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论文抄袭 博士学位被撤销 博士状告母校 法院二审判撤销学位程序违法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章程)广州某重点大学博士生阿伟(化名)在毕业两年后,被母校撤销了博士学位,学校指阿伟在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4篇学术论文的核心内容都是翻译或者抄袭其他文献。因不服母校的决定,阿伟告上法院讨说法。记者昨日获悉,该案二审判决,学校撤销阿伟博士学位事实尚未查清,程序违法,为此应予撤销,但鉴于阿伟有学术论文抄袭行为,学校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毕业后被举报论文抄袭
2013年12月,阿伟从某重点大学毕业获得博士学位。不料,在毕业两年多后,学校先后收到检举揭发阿伟发表的博士论文存在抄袭行为的信访举报。通过一个多月的调查核实,经学院学位委员再次讨论并得出总体结论,认为阿伟列为博士论文主要成果的4篇论文的核心内容都是翻译或者抄袭自其他文献。2016年7月,学校作出撤销阿伟博士学位的决定。学校称,涉案翻译或抄袭的论文是阿伟博士论文的组成部分和主要成果,4篇“问题”论文中3篇被列为阿伟博士论文的主要成果。
对于学校的决定,阿伟不服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学校决定文件。阿伟认为,涉案部分学术论文实质上与其博士学位论文正文内容没有关系,更不属于其博士学位论文的主要成果,其核心内容也不存在翻译抄袭,且在涉案部分学术论文中,其都有自己的观点,都有创新改进之处。此外,学校撤销其博士学位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决定撤销阿伟博士学位前,没有通知阿伟,也没有向阿伟说明相关事实根据和理由、拟作出的决定,也未听取阿伟的陈述及申辩,这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判撤销学校决定
之后,阿伟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有初步证据证明阿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存在抄袭行为,该学术造假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学校亦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权,但应确保正当合理的程序。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阿伟有学术不端行为,至于这种学术不端行为对其博士学位论文关联程度多大、是否应当撤销已授予的博士学位,尚属事实不清。
在程序方面,学校自展开本案调查至作出撤销阿伟博士学位决定期间,没有通知阿伟,也没有听取阿伟的陈述及申辩,没有向阿伟说明相关事实根据和理由及拟作出的决定,违反了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和程序正当基本行政法治原则,该程序违法直接影响到事实的查清,侵犯的不仅仅是阿伟程序上的权利,还影响到实体处理,属于严重违法。
为此,判决撤销学校作出的关于撤销阿伟博士学位的决定,鉴于阿伟有学术论文抄袭行为,学校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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