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等五项决定的决定 (201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决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该五项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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