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高校以其读博期间学术论文存在抄袭为由,撤销一学生的博士学位,但最终,学生胜诉,到底怎么回事? 博士学位 撤销之争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制图:李焕菲
李饶(化名)在拿到博士毕业两年多后,他的博士就读学校——广东某高校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
校方指出,李饶读博期间发表的4篇学术论文的核心内容均系翻译或抄袭自其他文献。李饶认为,这几篇论文是学术论文,不是博士学位论文,是否抄袭不影响取得博士学位,并指出学校处理的程序违法,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学校处理决定。
日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后,确认了一审判决认定的李饶存在学术论文抄袭行为的事实,但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学校作出的撤销李饶博士学位的决定,李饶胜诉。
“公权力行使对当事人做出任何有重大影响的行为都必须合法、审慎,要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依据充分、处理得当。”二审判决指出了这一现代法治原则。
毕业两年 学位被撤
李饶出生于1978年,湖北人。2005年,他以硕士研究生身份从广州一所大学毕业后,进入广东一所高校任职,并于两年后晋升中级职称。2010年9月至2013年12月,他在广东另一所高校H大学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并于2013年12月27日获得博士学位并毕业。
然而,李饶博士毕业两年多后,2016年4月至6月期间,H大学先后收到广东省教育厅转来的检举揭发李饶发表的博士论文存在抄袭行为的信访文件,以及多份举报李饶及李饶导师合作发表的论文存在抄袭行为的电子邮件。H大学J学院展开调查后,于2016年6月形成《关于10级博士研究生李饶论文抄袭的说明》,称该学院通过一个多月时间的调查核实,经学院学位委员再次讨论并得出总体结论,即李饶列为博士论文主要成果的4篇论文的核心内容都是翻译或抄袭自其他文献。
2016年7月19日,H大学作出《关于撤销J学院李饶博士学位的决定》,称:“经调查,李饶博士学位论文的主要成果中,有部分学术论文的核心内容是翻译或抄袭自其他文献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H大学学位条例暂行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经学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审议,决定撤销李饶的博士学位。”
次月,李饶提出申诉。2016年9月,由H大学J学院成立的校外专家组出具了评审意见,认同H大学J学院的处理意见。同年10月,H大学研究生院作出《关于李饶博士学位申诉的回复》,称:“会前学校组织相关专家对你申诉事项和有关材料进行了复核,会上委员对申诉及复核情况进行了审议,一致认为对你博士学位的处理是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程序规范,决定维持处理结果。”该回复于2016年11月6日送达给李饶。
李饶不服这一处理结果,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关于撤销J学院李饶博士学位的决定》。
法庭争议 是否该撤
一审中,李饶认为,撤销学位的决定存在严重错误:“涉案的部分学术论文(小论文)实质上与我的博士学位论文正文内容没有关系,更不属于博士学位论文的主要成果。在我提交的H大学图书馆对我博士学位论文的查重检测报告以及专家对我博士学习论文的评审鉴定书,已经证明我的博士学位论文不存在抄袭。”他认为,涉案部分学术论文不构成博士学位论文的主要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提及的舞弊行为,仅限于博士课程和博士学位论文方面的舞弊行为,不能扩大到在校期间学术论文的舞弊行为,而其博士学位论文没有被认定为抄袭。
李饶还指出,H大学撤销其博士学位违反了法定程序。“被告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未及时向原告公开调查程序、处理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未让原告查阅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重要证据材料,作出决定前后未让原告申辩以及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侵犯原告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法庭上,H大学表示,其作出撤销李饶博士学位决定的认定事实清楚。被举报的李饶发表的6篇论文中,除1篇无法在CNKI等网上文库中找到而无法核实,1篇经征求原文作者意见认为不构成抄袭外,其他4篇论文的核心内容均翻译或抄袭自其他文献,而没有在文中加以注明其引用来源。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以及《H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李饶的论文构成舞弊作伪。
而“涉案的翻译或抄袭的论文是原告博士论文的组成部分和主要成果。”H大学称,4篇“问题”论文中,3篇被列为李饶博士论文的主要成果,相当于李饶博士学位论文的第四章和第一章,这些有《H大学授予博士人员资格审批表》和《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列表》证实。
针对是否违反程序的问题,H大学称,该校经调查认定李饶在取得博士学位过程中存在舞弊事实,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作出撤销其博士学位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李饶,通知李饶可以申诉,之后对其申诉进行评审和复议和回复告知,已充分履行了应当履行的程序,程序合法。
二审改判 博士胜诉
一审法院指出,经被告J学院学位委员调查核实,李饶撰写4篇论文的核心内容都是翻译或抄袭自其他文献,大篇幅引用他人著述而不加以注明,无疑存在抄袭行为。而根据相关法律及H大学文件规定,李饶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发表的学术论文是其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前提条件,不能有舞弊作伪行为,被告据此撤销其博士学位,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法院同时确认H大学处理程序违法。“本案中,被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决定撤销原告李饶的博士学位前,没有通知原告,也没有向原告说明相关事实根据和理由、拟作出的决定,也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及申辩……”但鉴于H大学在李饶申诉后,进行核实后维持了原处理决定,“判决被告撤销重做已无实际意义”。一审法院判决确认H大学作出《关于撤销J学院李饶博士学位的决定》程序违法。
李饶上诉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指出,在高校依法查处学术造假行为并作出撤销学位决定时,程序正义尤为重要,没有正当合理的程序就难以保证真正能查清事实。就本案,李饶的博士学位论文专业性非常强,如果不是专业人员作出评判,如果不允许李饶参与甚至不听取李饶的陈述和申辩,就可能无法判断涉案学术论文的抄袭对该博士学位论文产生多大影响,就无法判断李饶学术论文造假与博士学位撤销的关联性。而H大学J学院作出的《关于10级博士研究生李饶论文抄袭的说明》,既没让李饶参与或听取过李饶的意见,有失公正,也不能得出其作出的《关于撤销J学院李饶博士学位的决定》中的结论。另外,李饶的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通过了查重检测、通过了论文答辩、通过了学位评定委员会不记名投票并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李饶有学术不端行为,至于这种学术不端行为对其博士学位论文关联程度多大、是否应当撤销已授予的博士学位,尚属事实不清。
在程序方面,二审法院确认H大学自开展调查至作出撤销博士学位的决定没有通知李饶,没有听取李饶的陈述及申辩,没有向李饶说明相关事实根据和理由及拟作出的决定,违反了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正当基本行政法治原则,该程序违法直接影响到事实的查清,属于严重违法。
广铁中院二审判决认为,H大学作出《关于撤销J学院李饶博士学位的决定》事实尚未查清,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鉴于本案李饶有学术论文抄袭行为,H大学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H大学作出的《关于撤销J学院李饶博士学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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