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华师站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穗天府征房〔2019〕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8号)有关规定,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华师站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华师站附属工程。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华师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划资源地证〔2019〕18号)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详见附件1)。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天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 办公室依法组织实施;并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石牌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至2019年5月18日止,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依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8号)规定,按照上述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征收相关资料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索取。
(三)咨询地点:
1.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道办事处
地址:天河区龙口中路152号天逸大厦6楼
联系人:陈建帆
联系电话:87566216
2.广州市天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地址: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0号20楼 联系人:何守云、杨安华
联系电话:85553715、88527356
特此公告。
附件: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划资源地证〔2019〕 18号)
2.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华师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华师站产权调换房源明细表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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