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公告 增社抚费决字﹝2019﹞039号
温培结(身份证号:440183199202242411)
潘勤勤(身份证号:440183199404272424):
被征收人温培结、潘勤勤于2018年8月7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外(超生)生育一孩,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增卫计征决字【2018】第S0109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温培结、潘勤勤征收社会抚养费128135.22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征收决定,请你(们)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社会抚养费交至荔城街计划生育办公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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