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发布租赁新政 探索商业用地改建租赁住房

广东建设报 2019-01-28 14:52

广东建设报讯记者黎莉芩报道:近日,广州市黄埔区发布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探索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造成租赁住房。广东省房协分析,该项新政旨在落实“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这也意味着大批商业公寓将被有效盘活。

“四招”培育住房租赁

《通知》提出四项培育住房租赁的方法:一是扶持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促进大、中、小型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二是择有条件的国资公司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多种形式筹集房源,实施规模化租赁服务。三是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设立子公司拓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并扶持房地产租赁企业参与老旧社区、“城中村”和厂区租赁住房微改造。四是发展“城中村”现代租赁服务业,鼓励村集体、经济联社租赁经营合法的“城中村”集体物业住房,将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条件的集体物业住房统一出租、规范管理。

将租赁住房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为了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通知》提出将租赁住房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结合黄埔区经济布局以及第二商务区、科学城、长岭居、知识城等区域逐步建成和发展,在住宅用地供应中,要求初始配建不低于计容建筑面积5%的政府统筹房源,并采用“限地价+竞配建+竞自持”的方式公开出让居住用地。到2020年底,新出让用地中可用于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年度出让住宅中建筑面积10%。同时结合重大项目、产业发展和人才引进需要,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租赁住房的用地供应。

另外,探索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造成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不变,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改建后的租赁住房,不得销售。

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下降

除了加强金融支持力度等政策外,《通知》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也提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后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备受关注的“租购同权,学位到房”等也在《通知》里得到细化。达到一定条件或标准的承租人,其配偶或同住子女可以享有义务教育、社会保障、证照办理等相关基本公共服务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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