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生相 否认合伙

新快报 2019-01-21 13:39

●人一去世合伙协议跟着无效?

●广州男子起诉前合伙人家属!

数年前,梁先生和好友叶先生合伙,将广州白云区大冈兰花街一处厂房对外出租,租金收益按比例分配。可叶先生去世后,叶先生家人拒绝承认两人合伙的事情。无奈之下,梁先生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分红款。

2015年,梁先生与叶先生签订了一份《建房合作协议书》,并在此后一年多时间里将自己的97.5万元款项作为合作款转账给叶先生,叶先生此前按月向梁先生支付合建厂房的租金收益。

2018年初,叶先生不幸去世,可是叶先生家人拒绝承认《建房合作协议书》。梁先生于2018年3月诉至白云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叶先生签订的《建房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判决叶先生的母亲、妻子、儿子、女儿向其支付从2017年12月至实际履行之日的租金分红款。

可叶先生的家属却认为,《建房合作协议书》属于无效协议,根本没有履行,梁先生给叶先生的90多万元款项属于双方资金拆借款项。

对此,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建房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合建的厂房原先是由叶先生与李某干、李某建出资合建的。梁先生现持有2015年6月-2017年10月份租金收支表是复印件,但叶先生的家人对租金收支表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经审查后,法院依法追加了李某干、李某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李某建到庭后确认原告持有的租金账目分红表是由他的老婆制作的,并确认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的租金分红款已经支付给叶先生的家人,不过对于叶先生与梁先生之间的协议其表示并不清楚。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白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梁先生与叶先生签订的《建房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四被告向梁先生支付70843.5元。叶先生的妻子、儿子、女儿、母亲不服判决,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叶先生与梁先生签订的《建房合作协议书》,约定梁先生享有75%权益份额,双方上述协议实际上是个人合伙协议,该个人合伙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梁先生要求对此予以确认,其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四被告虽主张相关款项为资金拆借,但对此未能进行举证,故对四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现四被告已收到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的租金分红款,故应当将其中75%的款项支付给梁先生,即支付70843.5元。

(何生廷 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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