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万存款不翼而飞 银行全赔 银行系统显示该账户已挂失销户,储户持存折状告银行胜诉

信息时报 2019-01-12 00:59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阚倩) 储户依据存折余额取钱,银行以系统显示“挂失销户”为由拒绝兑付。存折记录与银行系统记录大相径庭,有何隐情?天河区法院近日判决一宗储户状告银行的官司,法院判决银行全赔。

储户取款却被告知已销户

陈伯多年前在某银行存款,并办了一个存折。1999年年底,他在存折里存入2.6万元,当时存折余额共计11.6万余元。2016年,陈伯搬家时无意中找到这个存折。从2017年开始,他多次拿着存折到银行取款,均被告知该银行账户已注销,无法取款。陈伯与银行多次交涉无果后,于2018年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偿还存款、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对此,银行辩称,陈伯的存折于2000年挂失销户,销户前的余额为703元。陈伯先挂失后销户,因此存折原件并未收回销毁。银行系统中已无涉案账户。况且陈伯的存折已与银行卡关联绑定,卡折资金通用,不能仅凭存折流水证明余额。

多笔流水记录消失不见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陈伯在银行开立一张存折,存折首页清楚载明:存折所记账目以本行账目为准,储户每次存取后应立即核对存折记录。陈伯换折后,从1998年到1999年,该存折账户一共产生53笔流水。最后一笔是存入2.6万元,存入后的余额为11.6万余元。

诉讼中,银行方表示,银行系统经过数次的数据移植,可能是因为陈伯的存折已经销户,在2000年数据移植时不一定会把之前的流水记录一并移植,只移植了最后一笔的挂失及销户记录。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会计原始凭证的保管期限是15年,涉案账户的挂失及销户的原始凭证记录在2016年已经销毁。

储户诉求获法院支持

经办法官赵心晶结合案件情况和现有证据,依法对陈伯存折记载的余额11.6万余元予以确认。原因在于:陈伯的存折直接证实了存款余额的事实,而银行系统“挂失销户”记录只能证明该账户最终的状态。虽然卡折合一以及存折上记载了“存折所记账目以本行账目为准”,但是对于存款余额为何减少、如何减少,银行没有任何流水记录或原始凭证可以证明,并没有一个完整、翔实的账目予以记载。

其次,虽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于会计原始凭证要求的保管期限是15年,银行依据上述办法对原始凭证进行销毁,但是银行也应该提供完整的流水记录予以印证。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不能以系统移植数据存在问题,把潜在的风险转移给储户,这样有违公平原则。第三,银行内部系统存在技术问题,如果其自身有过错还不需要担责,不利于防范类似的事件发生,与保障储户利益的金融目的背道而驰。

天河法院判决,银行向陈伯返还存款本金11.6万余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银行依法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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