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商店销售过期食品被罚

增城日报 2019-01-10 10:54

2018年4月28日,增城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正果镇某商店经营场所内摆放的沙姜粉、品牌腐乳、正宗梅、沙河粉已经超过保质期,但仍对外销售,执法人员于当天对上述食品作扣押处理。经调查,上述涉案物品的货值为69.5元。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危害后果较为轻微,食药监局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食品;2.罚款10000元。

2018年5月9日,增城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正果镇某商店经营场所内摆放的食用青果槟榔、方便面、珍味生抽 、瓶甜酸荞、鸡粉已超过保质期,但仍对外销售,执法人员于当天对上述食品作扣押处理。经调查上述涉案物品货值为458元。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危害后果较为轻微,食药监局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食品;2.罚款10000元。

上述两家企业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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