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顾家 离婚时女方获赔15万元 儿女称“爸爸只是一个概念” 法官:照料家庭,是传统美德,亦是法定义务
一对夫妻结婚二十余载,其间丈夫却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自己常年在外打工,家里大小事全丢给妻子处理,对一双儿女也不闻不问,由妻子一人将孩子抚养长大。不料,妻子多年来的辛苦付出等来的竟是一纸离婚诉状。万念俱灰之下,妻子同意离婚,但提出要求丈夫补偿子女的成长费用等。法院会支持吗?
近日,本案经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丈夫需要补偿妻子15万元。令人唏嘘的是,在该起离婚案件开庭审理时,因为和孩子见面次数寥寥无几,该男子竟然认不出自己的亲生女儿。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宁宇
案件:结婚二十余年丈夫突提离婚
1990年4月,29岁的花都男子张伟与同龄的老乡林红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先后生下一女一儿。但是,在儿子刚刚出生的第二天,张伟便离家外出打工,一双儿女则留在老家跟着妈妈林红一起生活。
据林红回忆,张伟走后就只有在公公、婆婆过世时回来过两次,中途未曾回过家,两个孩子全都由她一人抚养长大,张伟也从未给过家里钱,二十多年来她独自承担一双儿女的教育、医疗、生活等各项家庭开支,这些钱主要都是靠姐姐资助她。张伟没有尽到作为丈夫、作为父亲该尽的责任,对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
但林红没有想到,结婚二十多年来,自己的辛苦付出非但没有得到丈夫的感恩和回报,反而在不久前收到了来自丈夫张伟的起诉状。张伟并不觉得自己对林红有所亏欠,反而在起诉状中指出,他辛辛苦苦挣钱养家,但林红却不体谅他,还常常对他恶言相向,他为养家起初在外做水泥工,但平均每年会回家四五次,而且每年会支付2000~3000元给林红,后来和朋友合伙开了间小饭店,但这几年生意不好,小饭店关了。
张伟表示,他和林红的关系已经恶化,现在他对林红的心已经死了,两人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已无和好的可能,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儿女控诉:
父亲不认识自己
面对丈夫的离婚诉求,林红心灰意冷,她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张伟补偿子女的成长费用以及赔偿她精神损失费等。
林红和张伟的两个孩子如今都已长大成人,但他们都表示对爸爸感到很陌生,“爸爸只是一个概念”。
姐姐婷婷表示,在她的童年生活中,只有母亲的陪伴,从未体会到父爱,父亲只是一个名字、一个概念,她和弟弟的衣食住行全都是母亲负责的,在成长过程中,也从未收到过父亲支付的抚养费。在自己懂事以来,除了在奶奶过世时,未曾见过父母相见,如今自己已成家生子。更令婷婷心寒的是,父亲甚至都不认识她,在父母离婚案开庭时,父亲看到自己竟然都不认识。弟弟晓晓也坦言,“父亲对我来说只是一个概念、一个称谓”,对父亲张伟就像陌生人一般。
对于儿女的控诉,张伟却觉得自己冤枉,他认为自己一直有尽能力抚养子女,现在自己年龄较大,身体较差,还欠下债务,因此,不同意妻子林红要求其支付子女的成长补偿费。
争议焦点:丈夫该不该给妻子支付补偿
法院认为,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包含金钱上的付出,但更多的是时间、精力的付出,且时间、精力的付出不是金钱所能替代或衡量的。
花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伟、林红当初虽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但双方已分居二十余年之久,二人缺乏沟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然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故依法予以准许。
张伟是否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否需要对林红作出经济补偿?法院认为,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包含金钱上的付出,但更多的是时间、精力的付出,且时间、精力的付出不是金钱所能替代或衡量的。张伟自其儿子出生后不久便离家,常年生活在外,即便如其所述外出务工并每年支付2000~3000元给林红,但结合本地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及涉案家庭的客观情况,该费用不足以保证正常家庭生活所需。
此外,张伟虽然强调其每年定期回家探望四五次,但却对其子女的受教育情况不甚清楚,可见他对子女亦是缺乏足够的关爱;现子女均已成年,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子女都表示在成长过程中未曾感受过父爱,对生父张伟的感情都十分淡薄。这些情况足以说明,张伟对于家庭、子女,显然未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和义务。
林红多年来独自抚育两个子女,付出了巨大的艰辛,对家庭所尽义务较多,而张伟不但未尽丈夫的责任,而且未尽父亲的责任,现今林红要求张伟对她进行经济补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补偿金额,张伟认为其身体较差还欠下债务,但并无举证证实,为此,法院结合近二十余年本地的生活消费标准、张伟的离家时间、林红所领取的张伟村中分红及军人退伍补助、张伟和林红子女所需抚育的年限等情况,酌定张伟补偿林红15万元。
据悉,一审宣判后,张伟、林红都不服提出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一方付出更多离婚可要求补偿
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对家庭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者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经办法官解释,夫妻是家庭的核心,夫妻任何一方对于子女负有法定的抚育义务。
本案中,张伟未尽到其为人夫、为人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给其妻子、子女均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张伟、林红长年分居,虽无书面上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因张伟离家多年,二人分居两地,双方财产并无交集,实际已为各自所有,故亦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经济相互独立的条件。
经办法官强调,抚育子女,照料家庭,是传统美德,亦是法定义务,为之,方可享受天伦之乐,不为,不仅需为此付出金钱代价,更会老无所依。(因涉及隐私,报道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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