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 增社抚费催字[2018]252号
潘振宇(身份证号:44018319810128401X)
张翠平(身份证号:441283198606083586)
本局于2018年5月3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计生征决字[2018]第S09009号),决定对潘振宇、张翠平征收社会抚养费98266.00元,并已依法送达。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们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派潭镇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98266.00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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