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 增社抚费催字[2018]249号
黄必兰(身份证号:440183198512014022):
本局于2018年4月27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计生征决字[2018]第S09005号),决定对黄必兰征收社会抚养费77941.16元,并已依法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派潭镇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77941.16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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