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 第141期

增城日报 2018-12-27 11:38

●食药监在行动

区食药监局三举措全力“抓”创文

为做好全国文明城市测评迎检工作,区食药监局以监管促创建,以创建促监管,采取三举措,全面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深入开展。

一是全面安排,动员部署。区食药监局召开局党组会议,对照创文指标体系要求,制订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任务分工。要求全局上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攻坚克难,全力开展创文工作。

二是突出重点,强化落实。对商场超市、农贸(集贸)市场、中小学校、餐饮单位等重点行业提出明确规定,重点关注重点监管单位。落实全区网格化监管,实行全动员,全覆盖创文行动。局领导分别带队到挂点联系的镇街开展督导,对督导发现的问题,能现场整改的马上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通知食药监所人员跟进处理,并要求各所人员要举一反三,查漏补缺。

三是全员动员,力量下沉。科室人员周末无休,下沉到各镇街开展创文工作。对管辖区域进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对全区的农贸市场、超市、餐饮店、药店、校园周边等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处理。每日梳理现场检查情况和各级督导组反馈意见,查找薄弱环节,及时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同时确保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渠道畅通,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

据统计,增城区涉及食药监局的测评点共90个,目前已全覆盖检查。12月份以来,区食药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705人次,检查食品经营单位7612间次,张贴相关公益广告15913份。

下一步,区食药监局将继续全力推进创文工作,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食药安全监管中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支持率、参与率和满意度,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创建氛围。

●知法守法

禁止生产经营过期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安全大讲堂

餐桌文化是文明的符号

切合时代的“文明餐桌”是一张蕴含了节俭、礼仪、科学的餐桌。我们一起来做个做个文明吃货吧!

一、理性消费。按需点菜,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做到不剩饭、不剩菜,吃不完就打包,并且使用环保打包餐盒,积极营造温馨、文明的就餐环境,享受“文明用餐,节俭惜福”的绿色消费。

二、文明用餐。自觉遵守公共道德规范,倡导餐桌礼仪,维护用餐环境,不肆意喧哗,不在禁烟场所吸烟;讲究用餐卫生,不带宠物进餐厅;低碳环保,使用“公筷公勺”,尽量不使用一次性筷子;开车不喝酒,酒后不驾车。

三、科学饮食。科学搭配,注重营养,追求健康。不酗酒,不暴食,摒弃不良饮食陋习。

●案例提醒

仙村某商店销售过期食品被罚

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抽检中发现仙村镇某商店货架上摆放的某品牌“黑鸭子鸭头”“黑鸭子鸭心”等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却仍然在进行销售。现场查获的过期食品涉案货值金额为144元,但销售收入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小,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危害后果较为轻微,区食药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并处罚款5000元。

责编:陈焱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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